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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对于做好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量: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5月1日至6月30日为税务局办理特殊汇算清缴业务时间)。其中,3月1日至3月20日,需提前预约,方可办理;从3月21日起,无需预约,可自行办理。请各位教职工于4月30日前登录手机个税础笔笔,对照操作流程如实办理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业务。

    二、政策依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2022年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教职工;

    2.2022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3.2022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没有申报扣除的人员;

    4.2022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叁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不充分的;

    5.有校内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学生。?

    叁、操作指南????

    1.汇算清缴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础笔笔(推荐使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

    2.首次办理的师生,可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最新版“个人所得税础笔笔”进行注册、登录,完成后续汇算操作。

    3.对于个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如有问题可咨询税务服务热线12366。

    ?四、注意事项

    1.从我校取得劳务费收入的在校学生和校外专家,由经费归口部门或教师项目负责人通知劳务费取得者及时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

    2.税务系统赋予“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选择权,2022年有发放过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教职工可以选“单独计税”,也可选择将其“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请通过系统试算,选择税负低的计税方式。

    3.若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未填写或填写有误,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详情界面内点击“新增”或“修改”,填报以后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4.切勿点击“申诉”,“申诉”不是“申请退税”,申诉之后,需要税务局端对所申诉内容进行核实,会影响本人正常办理进度及后续纳税申报。如确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可联系计划财务处0632-3786816进行核实。

    5.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是教职工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涉及的补税或退税是教职工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直接结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广大师生务必按要求完成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以免给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风险。

    ????????????????????????????????????????????????????????计划财务处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