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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对于申报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7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叁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国法学会改革方案》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研究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坚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力求基础研究的原创性、开拓性和学术价值,注重应用研究的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为全面深化平安山东和法治山东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撑和法治智力保障。

     

    二、课题分类、课题选题及资助经费

    (一)课题分类: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和自选课题等。

    (二)课题选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题目须从课题指南中选定;自选课题可从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参考课题指南自行确定题目,但应充分考虑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申请人可以对课题指南中提供的选题,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调整。

    (叁)课题资助经费标准:重点课题资助经费3万元,专项课题资助经费2万元,自选课题被鉴定为优秀的,资助经费5000元。

     

    叁、申请资格

    (一)课题申请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组织、指导和研究能力,并承担本课题实质性的研究任务。

    (二)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担任正处级以上职务;专项课题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担任处级以上职务;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者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担任科级以上职务或在读博士研究生。

    (叁)课题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

    (四)课题申报材料真实、完备,课题设计科学、目标明确。

    (五)课题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除作为课题主持人申请外,还要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研究的,只限参加本年度一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

    (六)凡是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作为主持人申请本次课题: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和省软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和中国法学会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承担省法学会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承担省法学会课题结项被鉴定为“不合格”未满3年的课题主持人。

    (七)不得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省法学会课题。

    (八)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涉密内容,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省法学会有权随时取消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则撤销立项,追回课题支持经费,列入省法学会课题评审不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省法学会课题和参与省法学会组织的活动。

     

    四、申请办法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照《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和《山东省法学会省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并提交《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6份)和《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活页》(匿名、一式6份),纸质版交至科技处(综合楼1009室东),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锄锄虫测办测肠蔼163.肠辞尘。申报截止时间是2017年8月25日。

    联系人:汪涛

    联系电话:3786704

    五、课题立项

    省法学会将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采取匿名方式,严格公平公正评审,并通过省法学会网站和《山东法学动态》等公布课题立项名单,将课题立项通知书寄送课题主持人。

     

    六、课题研究期限、成果形式和结项鉴定

    (一)课题研究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二)课题最终成果应以完整的研究报告形式报送山东省法学会,重点课题成果正文内容不少于2万字,专项课题成果正文内容不少于1.5万字,自选课题成果正文内容不少于1万字。正文内容不含附件等。

    (叁)课题结项时,课题研究成果须进行查重,课题主持人须提交正规查新机构盖章的查重报告,文字总重复率不超过30%。

    (四)结项鉴定采用专家匿名评审方式进行。鉴定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五)建立课题评审诚信制度。课题成果如出现知识产权争议,经查实为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侵权,省法学会将取消课题成果鉴定结论,由课题主持人和相关课题组成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课题经费。

     

     

    科技处

    2017年7月25日